日前,省司法厅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》,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《法律援助条例》和《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》,推进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。《意见》要求,一要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,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发挥专业特色,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服务;支持各级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残联、高等院校等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服务。二要规范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。推行协助申请制,明确服务范围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在接待场所公示,增强服务能力,落实专项经费、服务场所,配备法律专业人员,坚持无偿服务。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;建立申请互转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,对于社会组织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,法援机构人员应及时研究,提供帮助和支持;建立业务统计制度,及时统计有关接待、咨询、转接等工作并报各市法援中心。四是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培训,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,并及时宣传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重大典型案例;要加强监管,指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制定工作规范,对于利用法律援助收取当事人财物、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